為使市民對於都市更新法令更加瞭解,維護市民參與更新權益與提升更新意願,經15人以上連署本處即委請民間專業團體代表出席說明及辦理15人連署法令說明會,配合民眾時間,至鄰里鄰近學校、活動中心或里辦公處等公開場合,說明都市更新法令。申請表格可至本網站之便捷服務-「都更停看聽-臺北市都市更新參與注意事項」中下載「民眾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辦理都市更新說明會申請表」。
如果同一個單元已有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後有人再提出申請,請問如何處理?
A: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二十點之規定,自劃更新單元申請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1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
-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適用差異:都市更新主要適用對象為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危老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4種: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四、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危老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危老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一)迅行劃定:人及面積皆>1/2 (二)一般及優先劃定:人及面積皆>3/4 (三)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人及面積皆>4/5 (四)如面積>9/10、人X |
一、期限:每年發布補助申請期間。
二、條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3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三、對象:經本府同意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或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
四、補助金額總上限:580萬元。
五、補助標的: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六、申請時點、金額(以申請人提供之支出憑證為準):。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共新臺幣80萬:
1.籌組階段:於本府核准籌組之日起6個月內,撥付50%補助費用。
2.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撥付50%。
3.或於核准立案時一次請領全額。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新臺幣各250萬,共計500萬元:
1.第一期更新會與受託團隊簽訂契約之日起1年內,撥付20%補助費用。
2.第二期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1年內,撥付50%補助費用。
3.開會通知單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及範圍等,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4.第三期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1年內,撥付30%補助費用。
七、各款項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1/2。
八、另更新單元若為完整街廓或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各補助款上限得提高20%。已接受臺北市政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本府目前提供自組更新會補助最高可達新臺幣580萬元,申請時應檢具之相關申請文件請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當年度公告為準,詳情請至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相關法令,自組都市更新會相關法令及程序應完成以下兩步驟: 一、應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達到過半數以上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由過半數或7人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二、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如未依時間內申請,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籌組),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等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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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都市更新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說明如下: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老舊建物可按其所領使用執照之建物規模加強建築管理及維護措施,可提升建築物品質及延長建物使用週期,或循整建及維護方式,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依相關法令成立之團體可依本府當年度公告之「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則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審查原則」申請補助事宜。相關連結: |
一、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 二、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實施,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本市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其擬訂時程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訂,必要時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三、協議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
A:實施者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其意義類似一般民間慣稱之「業主」、「甲方」,或是申請建築執照之「起造人」。 公辦更新時,市政府可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民間自辦更新時,除地主自辦、土地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合組更新會擔任更新實施者外,並得委由更新事業機構實施。